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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请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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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对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如确要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并陈述原因;学生请假须持有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学生请假公假须持有所在系部证明。
    三、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即请假学生须提交本人亲笔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逐级审批,获准后方可成行。
    四、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为:
    (1)半天之内由班主任审批;
    (2)半天以上至三天之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请系部审批;
    (3)三天以上至七天之内,由班主任、系部、学工处签署意见,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4)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二个月或累计达到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五、凡未经请假者,或请假未经获准者,或请假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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