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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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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1、“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的评选对象为所有在校生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院、系、班各级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
   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与学院的各项公益活动并起到模范作用。
   ㈣学习成绩优异(年级排名前20%)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㈤乐观向上,积极进取,无旷课,私自外住,通宵上网,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
   2、“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与学院的各项公益活动。
   ㈣学习成绩优异(年级排名前30%)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㈤乐观向上,积极进取,无旷课,私自外住,通宵上网,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
   3、“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㈠是院、系、班各级学生干部的优秀者,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
   ㈡该学年内获得过奖学金,且工作又很出色。
   ㈢虽没有获得过奖学金,但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成绩显著者。
   4、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㈠受行政或党团组织处分者。
   ㈡有不及格课程者。
   ㈢工作不认真、不努力、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者。
   ㈣打架、盗窃、赌博、擅自外住等违纪学生。
   三、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为参选对象的1%。
   2、“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对象的2%。
   3、“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对象的3%。
   四、评选时间:每年10月中旬。
   五、评选程序与组织领导
   1、凡参加“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初选后报系主任。
   2、由系主任组织班主任评选后报学工处。
   3、由分管院长组织召开教务处长、学工处长、系主任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公示一周征求意见。
   4、报请院办公会审核批准。
   六、附则
   1、获“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有关情况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2、本规定有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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