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政策

当前位置:创业政策>省市政策

江西全民创业的政府政策与法规研究

发布时间:2013-03-05

字体大小:

    对于政府政策与法规的概念,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着不同的理解。为了使本研究更贴近政府决策,本报告中的政府政策与法规的概念采用法学上的界定,即政府政策指的是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与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地市出台的一系列决定、意见等等,而法规指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南昌市人大(省内惟一有立法权的市人大)通过的条例、规章等一系列法律条文。
  
  第一部分:江西省促进全民创业的政府政策与法规体系现状
  
  2002年底,十六大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2005年7月,中共江西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会议,重点讨论全民创业的问题。会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下称《全民创业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具体措施”。经过一年多来的探索与实践,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与法规体系已逐步形成。
  一、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在提出“全民创业”口号以前,省政府就已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民营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这一系列政策对促进创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在出台《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之后,省委、省政府又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非公经济实施意见》)。省直各部门及各地市也在2005年7至8月间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全民创业的贯彻实施意见。这一系列的政策主要涉及创业门槛、财税支持、金融支持、创业服务、创业者的社会保障、就业政策等方面。
  1.降低了准入标准,拓展了创业空间
  (1)为拓展创业者的创业空间,《非公经济实施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可进入的经营领域作了明确的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进一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使创业者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公有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垄断领域。
  (2)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全省工商系统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措施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中,放宽了企业设立登记的标准,降低了创业者创业的门槛。创业者创立公司可以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民营意见》中规定,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兴办民营企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另外,对于创业初期的相关费用,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减免,降低了创业者的创业成本。比如,工商部门规定,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私营企业的,一年内免收登记费。
  2.扩大了财税支持力度,减轻了创业者的负担
  (1)财政支持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非公经济实施意见》提出“省级财政要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江西省财政厅针对全民创业融资难等问题也出台了具体的财政政策,新增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5000万元,对符合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小额贷款,财政予以全额贴息,担保基金达2.33亿元。扩大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受益范围,将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士兵纳入小额贷款扶持范围,将贷款额度由现在的2万元扩大到5万元。对吸纳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扶持。同时,省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和省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另外,财政增加再就业资金2000万元,总额达1.7亿元,积极实施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等扶持政策,为失业人员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创造了良好条件。为支持农民创业,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700万元,在50个粮食生产县对农民购买农机给予补贴,同时建立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创新示范村4个,促进种植大户和专业农机手的创业热情和创业能力。
  (2)税收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为了鼓励个人创业,帮助创业者尽早收获创业的“第一桶金”,省国税出台了20项举措助推全民创业。例如,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500-2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150元提高到200元,全省预计有6万户纳税人受惠于这一举措,一年可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近亿元。另外,新办企业可以获得多项税收优惠扶持,比如,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同时,省地税局针对各种创业群体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支持居民创业方面,调高城镇居民个人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县城、镇经营的月营业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城市月营业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为支持农民创业,省地税再次调高农村个人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3000元。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强化了金融支持力度,充实了创业资金
  资金短缺是全民创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要实现全民创业,政府就必须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民营意见》中规定,金融部门在信贷上应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例,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新增贷款总量的30%。《全民创业若干意见》提出要“改进商业银行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非公经济实施意见》也指出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去年以来,江西省进一步完善机制,以小额贷款担保为支撑,形成了创业资金支持体系。小额贷款的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扩大到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士兵、外出务工回乡创业者,贷款额度由2万元增加到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在全省已设立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凡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项目通过论证的,取消小额贷款反担保手续,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同时,建立创业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加大对创业项目和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试点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免除反担保手续,实现创建信用社区与创业社区的结合。根据《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处于创业发展阶段,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的贴息及对经办银行适当的手续费补助。另外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特点制定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通过利用改制企业、闲置厂房、设备、有效资产以及闲置经营场地,以融物的形式为创业者融通资金。
  4.强化了创业服务,提高了创业成功率
  (1)提供了更多的创业便利。在江西省财政厅和社会劳动保障厅《关于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创业载体,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同时,提出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校园,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一条龙服务。
  与创业相关的税务、工商等部门,都出台了为创业服务的具体政策。比如国税局推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实行税收“一窗式”管理、涉税事项“一站式”办结、纳税人资料“一户式”查询、办税过程“一条龙”服务。
  (2)强化了创业能力培训。创业能力是创业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与保障,要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成功率,就必须加强其创业能力培训。为此,《全民创业若干意见》提出政府要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民“阳光工程”培训,使下岗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都能得到政府在培训上的相应资助。在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出台的具体政策上,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省级建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资金,对财政转移支付县(或省直管县)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的各类机构(不含培训机构),给予奖励补助。省级根据培训机构对不同工种的培训价格,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每人降低100元,由省财政给予补贴;经当地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降低3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0元,市、县财政补贴100元。省级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就业的中介机构,每新增输出一人,由省财政给予50元奖励补助。
  作为省会城市的南昌,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特别是在劳动保障部及国际劳工组织的指导下,引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走出了一条“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路,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和肯定。截至今年5月底,南昌市创业指导中心共开展SIYB培训45期,培训学员5866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5846人,SYB培训4683人,IYB培训20人,帮助3123人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岗位8517个,实现了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益。
  5.加强了社会保障力度,弱化了创业顾虑
  进一步加快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创业者解除了后顾之忧。根据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各种类型的创业群体都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的,按国家工资标准一次性安排三年补助,并根据其工作年限,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代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想创业、敢创业的人解除后顾之忧。对被征地农民进入工业园区就业或进城创业的,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低基数的缴费政策,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优化了就业政策,壮大了创业队伍
  (1)人才政策不断放宽,解除了创业束缚。为了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参与全民创业,省人事厅专门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和他人知识产权、不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不损害单位利益和社会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成果转化、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获取相应报酬。《民营意见》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离职从事民营经济的,3年内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单位报同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后给予安排工作。
  科技厅出台的相关政策中,也提出要为兼职创业的科技人员在科研立项、成果转让、专利申请等方面提供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的服务,以支持和鼓励更多的科技人员在全民创业的大潮中大显身手。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进一步拓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对非公用制领域、实用技术、主导产业等均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人才发展和创业支持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
  (2)就业政策不断完善,拓宽了创业渠道。全民创业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自己的工作。为此,社会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出台了相关的就业政策,提出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和农民工服务窗口,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列入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范围。同时,采取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招标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凡列入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项目,要通过社会招标的办法,进一步优化职业介绍资源。另外,省财政增加再就业资金2000万元,总额达1.7亿元,积极实施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等扶持政策,为失业人员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创造良好条件。
  
  二、有利于全民创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1.与全民创业的相关法规逐步完善。2003年8月,为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省人大通过了《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对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促进个私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2003年又出台了《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6年年初,为了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大通过并实施了《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直接或者间接地完善了全民创业的法律环境,对全民创业起到了莫大的促进作用。
  2.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2000年7月,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1127项。2003年以前省政府先后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三次清理,共取消审批事项812项,取消率达72%。
  2003年国家出台了《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正式实施。省政府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依据、项目和实施主体,对省级敲定的事项再次清理,精减率达67%。与此同时,修订省政府规章21件、废止29件,并公布了《江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有780项行政许可事项编入目录。与此同时,要求省直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继续进行清理,市县两级政府将于2006年底完成清理工作,并编制出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省财政厅和发改委也将于2006年完成对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工作。
  3.政务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为了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省、市、县三级政府及部门普遍设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成立了省级行政投诉中心,加强了监督。为促进政府机关改进工作作风,省政府连续三年在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以及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49个部门和单位集中开展了政务环境评议评价活动,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1477条,九成以上都得到了整改,解决了一大批影响经济建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化了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受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4.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6年中,江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和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清理重点是:现行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主要内容或者主要政策措施符合《若干意见》规定,但部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非公经济将获得市场准入的国民待遇。
  
  三、建立江西全民创业政策与法规体系的实效
  1.通过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有效缓解了城乡就业压力
  在农村,为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外出就业能力,江西加大了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力度,2006年投入资金5290万元实施“阳光工程”,对80个县(市、区)的23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同时在扶贫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对6万名贫困户和移民户进行转移培训。这些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从业率,务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得到增强。2005年,全省外出务工人员649万人(其中出省540万人),其中接受过劳动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43.6%。省内工业园区的兴起还吸引了更多农民在本省打工,据农村住户调查,上半年农民出省打工人数基本稳定,省内务工的人数同比增长12.2%。
  在城镇,江西实施了失业人员免费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政府购买就业等服务,有16.8万人享受社保补贴2亿元,39.7万人享受免费职业介绍,4.1万人享受政府购买工作岗位政策。2005年省财政投入1.7亿元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初步形成了省和设区市有劳动力市场、县有“一站式”服务平台、街道和建制镇有服务网点的四级就业服务网络,基本满足了城镇居民的就业需求。2005年,全省城镇新增43.2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8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4.2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48%,控制在较低范围内。
  2.通过扩大政策支持和改善服务,有力地壮大了个体工商户
  两年来,全省工商系统共为3249名高校毕业生、189名军队退役人员、1234名失地农民、34名残疾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服务,解决疑难问题,减免收费64.3万元。8071户纳税人享受国税部门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2837万元;6.3万户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9935万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2.1万元。同时,地税部门减免各类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2360万元的地方税,5444户再就业个体工商户享受9316万元的税收减免和41.8万元的登记工本减免。从2002年起,江西在全国率先启动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截止到2006年8月,已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6.23亿元,设立担保基金2.92亿元,这些贷款大部分每笔小于3万,主要是支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2006年1-5月,全省共发放小额贷款4.3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2.1亿元,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2.2亿元,通过小额贷款直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9112人,带动其他人员就业3万余人。受到这些政策的影响,全省个体工商户在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间新发展16.2万户,从业人员39.6万人,新增注册资金51.8亿元,分别比上年度同期增长18.6%、15.9%和13.4%,创造了前所未有发展速度。
  3.通过不断降低创办企业的门槛,新企业不断涌现
  在新的公司法实施之前,江西在2005年年中就制定了放宽市场准入的9条措施,一大批“小户型”和灵活注册的企业开始进入,其中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的有限公司1110户,一人有限公司1470户,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有限公司975户,先行确认主体资格再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公司494户。采取措施吸引工回乡创业。如石城县,在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着力打造回乡创业“绿色通道”,鼓励返乡人员以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工业企业,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目前,全县已有1200多名务工能人回乡创办、领办各类企业和经济实体600多家,投资总额达2亿元,年创产值5亿多元,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达5000多人。受到这些政策的影响,全省私营企业在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间新发展1.77万户,从业人员32.85万人,新增注册资金248.98亿元,分别比上年度同期增长18.8 
%、26.2%和17.7%。为了推动高新技术创业,江西建立了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每年还拿出200万元,鼓励留学生创业,为其提供创业资助服务。目前有38家留学人员企业入园落户。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江西建立了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3个工业园区、50户企业提供担保贷款1.4亿元。各地也出台了地方性优惠政策,如南昌市为解决个私业主贷款难题,提出“商户创业贷款”计划,计划贷款额10亿元。加强创业培训,实施《江西省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小企业孵化工程,将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成功引进江西,建立了12个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6个国家百城创业培训试点城市和2个SIYB授权培训机构,并启动了公共实训中心。这几年,共有4万人参加了SIYB的培训,其中1.3万人成功创业,带动了7万人就业。
  4.通过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创业型经济初见端倪
  省委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在全省范围开展了以“和谐创业、富民兴赣”和“科学发展、和谐创业”为主题的学习教育活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全民创业进行了多层面、多角度的报道,出版社还出版发行了《和谐与创业》等书籍。2006年4月下旬,省里还组织宣讲团分赴各市、县(区)和9个大型企业、17所大专院校,围绕“明确创业政策、激发创业活力”开展了一系列宣讲活动,共作大型报告137场,召开小型报告会和座谈会60余场,直接听众达20万人次。同时,还建立了中国江西创业网,召开创业论坛。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省人民的思想搅动起来,蕴藏在群众内心的潜能和创业热情激发出来,全民创业理念逐步被社会所接纳。据2006年7月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的调查,70.2%的被调查者知晓“全民创业”活动,其中城镇居民得知晓率达95%。他们获知的渠道主要有文件传达、电视、报纸、网络媒体报道等。80%以上的被调查者对该项活动表示赞成。不少人认为,发动全民参与创业是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现实途径。江西传统儒家文化积淀深厚,但在全民创业活动的推动下,人们的价值取向开始被商业文化所浸润,创业有功、合法致富光荣的价值被普遍接受,76.4%的被调查者对经商、办企业的能人表示“佩服”和“敬重”。
  江西全民创业的势头很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2005年,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628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40.1%。民营经济上缴税收约141亿元,占全省总税收的43.2%。民营投资954.6亿元,比上年增长39.6%,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48.8%,比上年提高3.9个百分点。全省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02万,注册资本1177.6亿元,分别比2000年增长61.4%和4.3倍。经营净收入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200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533元,比上年增长22.8%,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2%,较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这一系列现象表明,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创业者队伍中,社会形态正在向创新创业型转变。
  
  第二部分:健全完善全民创业政策与法规体系的若干建议
  
  自省委省政府提出全民创业以来,各地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加之原来制定的一些法规政策,初步奠定了江西全民创业的法规政策体系基础,为推动全省全民创业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民创业法规政策的全面性、协调性、操作性、前瞻性还存在一些不足,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也有待进一步强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全民创业的法规政策体系,这不仅是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做大江西经济总量、推进率先在中部地区崛起的需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健全完善江西全民创业政策法规体系应根据“完整配套,便于操作,行之有效、创业优先”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法律保障原则。法制建设是强化行政执行力度的最有效手段,能有效避免行政政策的不确定性、行政无作为或低效率。
  二是创业支撑原则。创业支撑是要在创业的初始阶段给创业项目的开展创造条件,包括为创业的准入范围、创业项目的启动、创业者培训、创业融资等创造便利。
  三是合理优惠原则。合理优惠主要是对创业者的收入预期施加影响,增加创业的预期收入,包括税收优惠,规费优惠、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使用的优惠等。
  四是讲求效益原则。要求政策和法规不但能够起到激励创业的作用,还要起到提高创业效率的作用,对创业者起到优胜劣汰的效果,避免创业者在政策保护伞下低效率的生存。
  根据总体要求和四项原则,课题组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健全和完善全民创业的政策与法规体系:
  一、从依法治省和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角度出发,制定颁布《江西省全民创业条例》
  200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步伐。全民创业事关江西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我们必须从依法治省和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角度出发,制定颁布《江西省全民创业条例》,使政府的全民创业促进工作有法可依。
  从国外情况看,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创业的法律法规,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相当完备。比如在日本,从1949年以来,先后制定了30多套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尤其是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被称之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在国内,广东是我国关于创业地方性法规最完善的省份之一,先后出台了《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广东省股份合作制条例》、《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分别在贷款管理、财政支持、权益保护、经营范围以及科技、人才、税费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除广东外,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在200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我省制定颁布的《江西省全民创业条例》,须对全民创业重大、基本的规定,通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和技术性设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提高权威性和严肃性。通过制定该条例,不仅可以营造出一个促进全民创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也能有效防止因领导班子的更换而引发全民创业弱化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强化人大的执法监督与检查。在此基础上,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构成江西全民创业的比较完整的法律政策体系。
  制定《江西省全民创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积极加强创业法制保障,优化全民创业的法律环境。《条例》应特别注重为保护各类产权权益、消除所有制歧视、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提供法律保障。《条例》应有专门条款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合法收入。《条例》对各种收费行为应有原则界定,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的行为就有监督和处罚措施条款。《条例》应明确,凡对创业发展有利,但没有现行政策规章可循的创业发展举措,支持创业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创业政策,加大对全民创业的支持力度
  从现实看,各地各部门围绕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苦干意见》,都出台了实施意见,但这些实施意见都是在两三个月内完成的,时间仓促,各部门协调、沟通少,政策配套性差。同时,还有一些政策分散在非公有制经济、私营、个体、乡企、中小企业等方面。因此,要深入总结近一年来我省全民创业的实践:
  对已制定的政策“回头看”;
  对分散的政策加以汇整;
  对缺乏、漏掉的政策抓紧补充;
  对大而化之、笼而统之、随意解释的程度较大、不好操作的粗线条政策,进一步将之人性化、具体化;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
  减少“鼓励”型内容,设置量化指标,增加问责条款。
  总的方向是使各项鼓励创业的政策更加具体明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不断创新拓展政策,保持政策的与时俱进。
  (一)在企业设立和行业进入方面
  1.进一步降低企业设立标准。
  在2003年出台的《民营意见》中,设立企业的首付比例可低至10%,不少于三万元。然而,省工商局在2005年出台的《关于全省工商系统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措施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中,设立企业的最低首付比例须达到20%。因此:
  (1)建议进一步降低企业设立标准,重新把首付比例降至10%;
  (2)对10人以下规模的公司,可以先营业,然后由相关部门上门核发临时营业证,正常营业半年或者一年后再补发正式营业执照;
  (3)除部分国家限制性行业外,对自谋职业者和微型企业,免除登记注册。如泰国政府对14人或以下的微型企业和自谋职业者,年收入不超过5万诛,不需要登记注册。
  2.成立全民创业项目***中心,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1)建议在现在各地市政府的“集中办证大厅”内设立“全民创业项目***中心”,为创业者提供企业准入登记、行政审批、缴纳规费、申办证照等“一条龙”服务;
  (2)对于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创业申请资料可交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并由工商部门来协调其他部门办理正式证照事项;
  (3)始办部门免费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
  3.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消除进入门槛。
  应该说政府在这一方面的政策已经放开,关键是经济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造成的部门保护主义,由此形成了一道“玻璃门”,表面上看行业垄断已经打破,实际上创业者仍是不得其门而入。主要表现为行业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阻碍本部门的经营者与其它部门的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使其所支持的企业在某些方面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限制了其它企业的进入。这种现象在诸如能源电力、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等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具体措施来消除这种行政性垄断。建议在以下方面试点推开:
  (1)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采取线路竞拍方式;
  (2)城市供水、供气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采取经营权竞拍方式;
  (3)农村小水电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上网电价与国有水电同价;
  (4)城乡信用社,允许民营资本进入。
  其他领域也要逐步放开。凡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均应采取政府定价方式,如需调价,均应允开听证会后报政府批准。
  (二)在融资支持方面
  1.鼓励创业者自筹资金创业。
  目前我省对全民创业的融资优惠仅限小额贴息贷款,而对其他资金来源的优惠政策尚属空白。融资政策的不统一很容易造成本来可以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获取创业资金的创业者转而套用贴息贷款(因为有政府贴息,资金成本低)来创业,形成贴息贷款对其他资金的“挤出效应”。目前我省为促进创业的小额贷款发展很快,这种“挤出效应”也许是其中原因之一。建议:对动用个人储蓄资金或个人借贷资金来创业的创业者发放政府奖金,奖金比例应与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两项之和相等。
  2.提高小额贷款的额度。
  (1)建议把目前5万元的小额贷款上限提高到10万元,政府仍给予全额贴息;
  (2)为提高银行支持创业的积极性,建议允许适当提高贷款利率,政府仍然实行全额贴息;
  (3)不断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数额,扩大担保范围,对所有创业者给予全额贴息贷款。
  3.保险公司开展对创业贷款的保险业务。
  政府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风险(如对银行对创业活动放贷款项无法收回时,保险公司承担90%的赔偿,政府再承担保险公司90%的赔偿),形成银行、保险公司、政府对创业的风险共担机制。
  (三)在财税支持方面
  1.进一步放宽税收政策。
  在美国,股东人数在35人以下的小型公司,可完全免除联邦公司所得税。英国地税部门对失业人员开办自谋职业型的微型企业,实行了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一至三年企业所得税。泰国政府对14人或以下的微型企业和自谋职业者,年收入不超过5万诛,不收任何税费。自实施全民创业战略以来,我省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对全民创业的支持有目共睹,为了进一步减轻创业者的负担,建议:
  (1)适当再次调高营业税起征点;
  (2)对10人以下、企业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的微型企业,免除一至三年的企业所得税;
  (3)对高薪技术创业、下岗职工创业、大学生创业、出口型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措施;
  (4)对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所得税;
  (5)对出口额占销售额70%以上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在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方面予以创业者优惠。
  意大利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优惠价格的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多种优惠,如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电力收费标准,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只相当于电力成本的3/4。建议对万元产值能耗低于该行业全国平均能耗水平的中小企业给予20%电费补贴。
  3.创业补贴。
  为了减轻部分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并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其他财政发放薪金收入人员的创业,继续保留发放下岗补贴、失业保险金及工资三年,但发放额度应逐年降低。
  4.政府采购。
  在美国,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小企业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23%一定要给小企业。建议:
  (1)各级政府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至少安排20%的采购比例给民营企业,并作为制度;
  (2)政府在制订政府采购目录时,实行同等条件下中小企业优先的原则。
  5.对创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标准1329元/人。我省可以对每个创业者的培训经费进行评估,制订相应的标准,给创业培训机构补贴。当然,我省在创业培训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应政策,但补助标准太低,与培训成本相差较远,还难以起到较大的作用。为严把培训机构资质关、培训效果审核关,提高创业者培训的效率,建议:
  (1)对创业培训机构实行一年一度的招标制,中标机构承担政府的创业培训计划项目。年度结束后,由中介机构对培训结果进行验收,合格者,培训机构获得政府培训资金;不合格者,按有关条款扣减培训资金并剔除参与下年度投标资格;
  (2)对培训合格率(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达到80%以上、培训后创业成功率(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为准)达到50%及以上的培训机构,按照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或创业成功率不足50%的,按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6.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的创业服务。
  通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各类中介组织为小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培训、政务代理、市场营销和开拓、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产品开发、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法律服务、企业管理、对外合作、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
  (四)其它方面
  1.推进全民创业信用制度建设。
  推动建立创业者个人、中小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推动以中介机构为运营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采集、信用评估、信用公示、信用担保、信用风险防范、失信追究的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2.适当放松流动摊点的管理政策。
  目前城管对流动摊点的管理方法欠妥,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也使一部分人甚至失去了赖于维持生计的经济来源,这显然有悖于我省全民创业战略的实施。建议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设立流动摊点,使一部分小本经营者也能加入到创业行列中来。
  3.建议给县城摩的、人力三轮车的从业者一定的生存空间。
  目前许多县城都从县城形象出发“禁摩”、“禁三轮车”,这种简单的一刀切办法,既造成了县城居民出行不便,也使一部分从业者失去了一家人的饭碗。建议县城放松准入标准,根据县城人口及交通状况,发放一定数量的摩的、三轮车牌照。在县城以上城市,也建议发放一定数额的“旅游观光人力三轮车”牌照。
  三、健全政策落实机制,提高全民创业政策的执行力
  决策和执行是政府工作运行的两个关键环节。仅有一个好政策,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仍然得不到好的效果。在提高执行力方面,江西采取了许多措施,与自己相比,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如在省、市、县三级普遍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投诉中心,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提高服务时效。又如连续三年开展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听取各类意见并整改。但受到人员素质、政策操作难度等因素的影响,全民创业政策的执行存在诸多问题,研究人员多次听到创业者反映,知道政府有鼓励政策,但落实到企业身上不明显。为此,必须整理编印《江西省全民创业指南》,建立全民创业政策的咨询机制、协调机制、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实实在在地把全民创业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1.整理编印《江西省全民创业指南》,提高创业的便利性。
  将现行人大、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所有支持全民创业的法规和政策,包括分散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私营、个体、乡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如法规方面的《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招投标法》等,政府政策方面的《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苦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进行全面整理清理。对从企业设立到经营、发展等全过程的每个环节所涉及到的支持政策,按顺序进行整理,编写《江西省全民创业指南》,全面介绍全省的创业形势与机遇、创业法律法规、开办各类企业的程序与操作实务、各相关部门的承诺服务、有关创业优惠政策等内容,方便公众查阅和咨询。
  2.建立政策的咨询机制,增强政策的适用性。
  制定出台任何全民创业的政策,都要召开学者、相关管理部门、政策实施机构、民间团体、中小企业经营者、创业者等参加的政策审议会,并广泛开展支持全民创业意见建设的征集活动,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建立政策的协调机制,提高政策的整体合力。
  由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造成的政出多门问题,必须加强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协调,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减少漏洞和重复。这需要进行政策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政策制定和执行沟通、政策协调、政策整合、政策发布等,协调一致地去实现政策目标。
  4.建立政策的反馈机制,增强政策的互动性。
  定期对企业特别是新设企业进行问卷回访,充分了解创业者在创业全过程中,对各部门服务的情况、对优惠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对创业遇到的各种问题等反映,认真听取创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对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研究,主动协调,有效解决执行政策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执行工作,切实把各项鼓励政策落实到民营企业的发展之中,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5.建立政策的监督问责机制,强化政策的执行力。
  只有加强落实鼓励政策过程中的监督,才能确保全民创业健康发展。各级人大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建议省委督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全民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服务职能部门落实鼓励政策的监督力度,对因政策服务不到位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创业者及企业的投诉和举报,鼓励创业者及时反馈情况,大胆举报那些不提供政策服务甚至倒服务的部门及个人。要严格兑现奖惩,对于落实鼓励政策好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指标;对工作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停职的停职,绝不姑息迁就,以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全民创业取得实效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江西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政策、协调、服务等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研究全民创业政策,负责全民创业的组织实施,对全民创业进行指导、综合督查、考核和评价。建立办公室集中办公、协调调度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全民创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将全民创业纳入政府工作目标。
  要将全民创业工程纳入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目标之中,对全民创业规划好、组织好、引导好、服务好;要像抓招商引资、抓扶贫那样抓全民创业,确立发展目标,实行指标化、数量化,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全民创业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将落实情况做为考核政府各部门政绩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民主党派的优势,联手推动全民创业。
  3.编制创业规划,并纳入“十一五”计划。
  尽快编制出《江西省全民创业“十一五“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提出工作重点和主要的措施手段。规划既要有3-5年的中长期计划,又要有可操作性的年度计划,还要有各地市各部门落实分计划。规划要制定发展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基层,重点突出创业的保证措施。
  4.加强宣传,使全民创业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
  (1)经常性地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形势、环境、理念和全民创业的优惠政策,树立各类创业典型,广泛宣传创业成功经验,用榜样的力量引导全民创业;
  (2)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竭诚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当前,要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积极开展咨询活动,解答疑点难点问题,切实做到让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建议每年召开一次全民创业先进典型表彰大会,以表彰创业典型个人为主,表彰支持创业的单位为辅;
  (4)建议每年评选“江西省年度创业十大新锐人物”,各市、县也相应地评选当地的“十大新锐”,组织媒体广泛宣传其创业事迹。
  
  附件:
  他山之石
  ——国外省外支持创业的政策、法规及其借鉴
  
  创业是经济活力的体现,是失业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重要安置渠道,也对结构变化和由此决定的经济发展发挥着核心作用。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我们的研究表明国外和外省政府推动创业的经验,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对我省全民创业政府政策的完善和法规体系的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一、建立维护创业者利益、激励创业的法律环境
  国外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的法律法规或者是政府的具体政策。各个市场经济国家政策的中心主要还是集中在中小企业上。美国从1953年制定《小企业法》开始,陆续在技术革新、投资经济政策、资本形成、投资鼓励、扩大出口等方面出台了相应的法律。1980年,为了使小企业免受联邦政府对一般企业管制的束缚,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放活管制法》和其他法律措施,这一系列法律为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日本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从1949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30多个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比较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尤其是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英国由于长期奉行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理念,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并迈出较大步伐,推出了“优先考虑小企业”以及“理解小企业”的口号,并出台了110多个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法案。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对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国外的立法看,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相对比大型企业更优越,值得我省乃至我国借鉴。
  在国内,广东是我国关于创业地方性法规最完善的省份之一。出台了《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广东省股份合作制条例》、《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在贷款管理、财政支持、权益保护、经营范围以及科技、人才、税费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除广东之外,东部其他发达省市也加紧在立法层面为创业创造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如《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就在200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二、采用灵活有效的创业资金支持方式
  难以获得创业启动资金是创业项目实施初期所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很多国家都根据不同类型的创业特点,在提供资金支持的方法上进行了一定的创新。英国青年创业计划针对青年特点,提供发展债券式的创业启动金,它不是无偿的创业赠款,需要支付利息(通常低于银行利息),并要按规定分期还款。但青年在申请资助时不需要任何财产抵押和担保,而且手续简便,如果青年人确实经营困难或者经营失败,可以减免或者延期还款。这种资助方式在英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且回报率比风险投资的回报率还高。美国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形式有:一是直接贷款,由联邦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拨付;二是协调贷款,由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三是担保贷款,由中小企业局向放款机构担保,逾期不还,由中小企业局负责归还所欠部分的90%。此外,比利时制定了“贷款50+”制度,为50岁以上创业者提供资金贷款;奥地利对用储蓄资金来设立企业或购买企业可以获得占资本额14%的国家奖金,无须偿还;英国、比利时还通过设立基金的办法帮助落后地区的投资和创业等。
  在我国,自《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省财政大都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定额贴息和补助等方式为企业的融资提供资助,资金规模随财政蛋糕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在广东,除专项资金之外,风险投资也很发达,资金规模和机构数量约占全国的1/3。
  三、提供以降低创业成本为基础,兼顾创业效益的优惠条件
  减轻税负是各国和我国其他省份支持创业所普遍采用的手段。泰国微型企业得以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微型企业采取的是减免税费、放开发展政策。据了解,泰国政府对14人或以下的微型企业和自谋职业者,年收人不超过5万珠,不需登记注册,不收任何税费。在美国,股东人数在35人以下的小型公司(S公司),可完全免缴联邦公司所得税,有的州政府也规定S公司免缴州税,有的即使要求缴税税率也非常低。英国地税部门对失业人员开办的自谋职业型的微型企业,实行了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一到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国内,很多省份都对高新技术创业、下岗职工创业、留学生创业、出口型企业等都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广东省对下岗职工创业开业1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对出口额占销售额70%以上的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给企业。浙江省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据实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除税收之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提供了多种其他的优惠政策。意大利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优惠价格的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多种优惠,如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电力收费标准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只相当于电力成本的3/4。德国为鼓励失业人员创业,政府给予最多三年的资助,第一年每月资助600欧元,第二年每月资助360欧元,第三年每月资助240欧元。这种措施对缓解因担心创业会失去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不敢创业的现象有极大帮助。另外,德国一些地方还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园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扶持资助。如亚琛市中小企业创业园在提供咨询、展销、培训、后勤等服务外,还为创业者提供租金低廉的生产办公用房。每平方米6欧元,以后每年提高1欧元,5年后涨到10欧元/平方米,5年头上就要求企业搬离。这种做法一方面减轻创业初期的房租负担,另一方面也对创业项目的发展前景作了甄选:加速好项目的发展和促使发展前景不好的项目破产。
  在国内,北京通过创业培训的补助方式来促进创业,《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标准1329元/人,培训合格率(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达到80%以上、培训后创业成功率(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为准)达到50%及以上的,按照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或创业成功率不足50%的,按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广东省对下岗和失业人员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四、政府采购成为有力的财政支撑和市场拓展手段
  政府采购支出作为社会总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商品的总供求有着深刻的影响。在美国,为保障和创造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小企业法》规定,政府采购的23%一定要给小企业,美国联邦政府内专门设立了一个小企业采购代表处,负责协调政府向小企业采购商品和服务事宜,帮助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获得公平份额。1990年,在联邦政府1912亿美元的订货合同中,有32.9%是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周显志,2001),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23%的份额。
  在国内,《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同等优先的原则,购买中小企业的优质产品和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江苏省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各级政府采购要明确比例,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但这些省份并未对政府采购的数量或比例作明确的规定,其作用大大减弱。
  五、优化行政环境,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度
  政策的好坏不但体现在政策制订上,也体现在政策的执行上,执行不力,好政策也很难达到好的效果。尤其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我国,强化政策的行政执行力度尤显重要。国外和部分省市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设立专门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了帮助小企业,美国联邦政府在商务部专门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负责处理小企业事务。成立以来SBA对小企业进行了商贸、技术、金融、信息咨询、培训教育、政府采购等全方位的服务,而且负责向总统反映小企业的需要,提出建议,防止政策和法规对小企业产生不利。目前,SBA已在全国成立了近1000家小企业发展中心,13000个退休经理志愿者服务团,60个妇女企业中心,17个美国出口援助中心,形成了全方位的服务网络。
  2.强化行政执行机构的服务职能,确保政策和法规落到实处。如在企业设立方面,自欧盟2002年提出的“企业设立管理标准”以来,许多成员国已经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需要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如奥地利、瑞典、挪威等国家推行网上注册;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家推行“一站式”企业注册程序。目前,意大利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间从11周降为5周,批准时间从16周降为1周,费用也降低了70%以上。在奥地利,设立企业只需花费48小时的时间。最有效的是希腊,企业只需公布“开始经营申明”即可营业,设立时间从过去的一个月减少到目前的半小时。在亚洲,泰国政府对14人或以下的微型企业和自谋职业者,不需登记注册。我国的广东省为支持贫困山区人员创业,对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方式,解决了因办证时间过长而不能及早开业的难题。
  3.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美国政府强化执行以及减轻小企业负担为出发点的《规章柔性法案》和《小企业规章强制公平法》,其一般要求和步骤是:各联邦政府机构对本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对小企业的影响分等级排列顺序,进行登记和修订,以废除那些僵硬的繁文缛节。在我国,浙江、江苏等省在相关条例中也对政府行政行为作了相应规定,广东则通过建立和落实首办问责制、各类行政投诉中心等,有效弥补了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对提高行政效率的效果也非常显著。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二00六年十一月
  
  
  (2006年江西省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子课题,发《调查研究报告》2006年第18号)

Baidu
sogou